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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审核办法

来源: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为了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股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预留审核合理时间。

  送审时,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予以补充。

  四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五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六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交集体讨论。

  七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八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本规定由农业局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