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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7/01 字号:

  大住建字〔2017〕31号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局长、各相关股室:

  现将《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2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016〕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或者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县住建局法制办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六条审核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

  1、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

  5、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6、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7、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的。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当事人或单位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或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罚金,且该处罚金额超出1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七条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执法机关内设机构或其他部门意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交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1),并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执法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执法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八)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九)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十)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有权调阅相关材料,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调查。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法制机构在审核时,发现有关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意见建议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机构,并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达不成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有关股室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经执法机关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法制机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案件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对执法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造成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序 号

  

  案卷名称

  

  

  审核前

  审核后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案

  卷

  材

  料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执法项目

  

  承办单位

  

  承办人员

  

  承办单位 拟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是

  

  否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是

  

  否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是

  

  否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是

  

  否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是

  

  否

  

  程序是否合法

  是

  

  否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是

  

  否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是

  

  否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

  

  否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初核: 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