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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问责制办法

来源:大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01 字号:

  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强化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执法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责任问责制是指行政执法局对各股室、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或者不正确履行(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间履行职责等)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执法责任问责制的对象(以下简称执法问责对象)为行政执法局各股室、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执法责任问责制,按照各股室、执法队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执法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执法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按照行政执法局的安排部署,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法问责对象必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局报告或者举报执法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执法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县重点工作及行政执法局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县政府中心工作应由行政执法局承担,行政执法局交办其办理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县政府及行政执法局的指示、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和县政府、行政执法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提案及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五)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局规定及决策部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或后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治政不严,对本部门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本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对本部门及其人员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行政执法局对执法问责对象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问责对象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引发大范围聚众重复上访事件,干扰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二)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进行执法检查或处罚,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违法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用、丢失、侵吞或者损毁没扣财物,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不受理对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对群众投诉、举报不认真办理、答复或对造成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及时纠正处理的。

  (五)应当追究制法问责对象的其他执法过错行为。

  第九条 对执法问责对象的问责,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职能股室提出,经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责成办公室或有关科室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向行政执法局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由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执法责任问责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执法问责对象必须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执法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辞职;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执法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执法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对执法问责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执法问责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行政执法局申请复核。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