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简政放权,2019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自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决定向全市各县(市、区)及廊坊开发区下放13项行政权力事项。按照《通知》要求,经梳理,涉及我县9项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事项8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为做好相关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对此次市政府自行下放的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行政权力承接实施部门要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及时承接落实好,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明接暗不接。要结合本次下放事项,对审批要件、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放部门积极搞好对接衔接,确保承接到位,坚决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现象,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各部门对承接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政权力事项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相关行政权力实施与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和无缝对接,切实建立起“审管互动”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 大城县承接廊坊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大城县承接廊坊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 形式 |
行政权力类别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医疗机构职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部分 委托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
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技)人员的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机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查处违法案件。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宣传力度。 4、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办理的案卷卷宗,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
委托下放权限:医疗美容门诊部和医疗美容诊所的登记、变更、注销。 |
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 |
部分 委托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
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设施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情况。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查处违法案件。 3、加大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宣传力度。 4、不定期对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市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办理的案卷卷宗,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
委托下放部分权限:由市级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包括DR、CT等项目)。 |
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 |
部分 委托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
委托下放部分权限:由市级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包括DR、CT等项目)。 |
|
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部分 委托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
委托下放部分权限:由市级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包括DR、CT等项目)。 |
|
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发【1994】503号) |
直接 下放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股) |
下放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2、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负责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市级受理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 |
6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直接 下放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注册股) |
下放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大对保健经营食品企业监管力度,实施拉网式排查,查找风险隐患。要求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张贴或悬挂消费警示标识,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合法规范经营。 2、组织保健食品从业单位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围绕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范围、标签标识规定、台账管理、提高广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水平、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
下放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类) |
7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部分 委托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
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多种方式严格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2、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必要时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3、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区域医疗机构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
委托下放部分权限:委托下放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印鉴卡设立、变更及延期相关业务。 |
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部分 委托 |
行政 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通知要求执行 |
委托下放部分权限:将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及发证工作委托下放,具体包括:1.锅炉使用登记。除电站锅炉外所有锅炉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2.压力容器及气瓶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除长输管道外,其余压力管道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全部起重机械(不包括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5.电梯使用登记。全部电梯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全部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 |
9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委托 下放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
下放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