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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禁用区域的通告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01 字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本县部分区域禁止行驶和使用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禁用范围

  具体范围为:廊泊路、南环路、廊大路及西环路、正大街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

  二、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禁用种类

  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是指未进行深度治理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客货运船舶运输等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打桩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工业钻煤设备、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柴油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营运车辆、监测车辆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行禁用区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局牵头,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应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机械设备清出禁用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局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局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局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驶入禁行区的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修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