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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字号:

大应急[2019]10号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

现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3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我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执法股室负责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法规股统筹安排“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执法股室队具体实施本机关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形成报告、报告反馈工作。

第六条 公开、公平、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各执法股室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双随机”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八条 各执法股室认真梳理本股室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人员资格限制等,由法规股汇总后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或上报县网信办公示。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股室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十条 法规股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双随机”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各执法股室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本片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法规股汇总后进行公示。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法规股通过“双随机”公示系统,发布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 各执法股室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股室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我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七 条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各执法股室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 各执法股室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系统或通过网信办公示。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馈对检查股室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股室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各执法股室应当将上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行汇总,经法规股审核后通过本机关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股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股室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