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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坑塘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07 字号:

  为进一步巩固县域坑塘治理工作成果,严防垃圾固废、医废、不达标液体倾倒等反弹现象再次发生,对全县生态环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财政统筹、严格考核、分类奖惩”的原则,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层层落实属地和主管部门责任,对坑塘管理工作落实奖惩措施,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坑塘治理后未出现反弹的个人、村街、镇区和监管部门,由县财政统一落实奖励资金;对出现坑塘污染问题,且被上级巡查或媒体曝光的,对相关人员落实相应处罚、问责措施,形成坑塘监管防范的长效机制。

  二、奖惩范围

  各镇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坑塘,包括24条县级河渠和41条镇级河道以外的村街“支毛斗渠”。坑塘要达到“无生活垃圾、固废,水面无白色垃圾或漂浮物,水体颜色正常、无异味”等基本条件。

  各镇区必须在本办法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辖区范围坑塘的垃圾清理、围挡设置、视频监控安装、对外承包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坑塘不纳入奖励范围,由各镇区自行监管,对因监管不到位出现污染问题的,由涉及镇区自行出资治理,并对涉及镇区、村街落实相应惩罚措施。

  三、具体奖惩办法

  ()承包人奖惩办法

  在村街做好公开公示的基础上,鼓励个人承包现有坑塘(村内、村外),根据坑塘面积、位置等情况,适当给予优惠或免费承包给个人,用于不违反现有政策的经营使用,可用于种植、养殖或直接管理,不能用于卖土、垃圾填埋点、承接货物转运或垫土从事私搭乱建等功能,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包人责任。对年内管理合格、未出现影响生态环境情况的,给予承包人年底一次性奖励300-1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各镇区依据坑塘面积确定);对出现污染反弹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违法人员出资治理。如未查找到违法人员,由承包人出资治理。

  ()村街奖惩办法

  各村街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坑塘的管理,对出现1例污染坑塘问题,且未及时上报的,扣发村街两委负责人每人500元工资,对及时上报并查明事因或村内及时妥善处理的,不计入奖惩总数;对出现2例污染坑塘问题,在执行1例处罚基础上,取消村街评先评优资格;对出现3例及以上污染坑塘问题,在执行2例处罚基础上,依法依规追究村街两委班子负责人责任。对未发生坑塘污染的村街,年底一次性给予村街两委班子2000-5000元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镇区依据村街坑塘数量确定)。

  ()镇区奖惩办法

  各镇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坑塘的管理,出现污染坑塘问题,属镇区自我巡查发现,且及时上报并查明事因或及时妥善处理的,不进行惩处。对镇区未发现,坑塘出现污染问题的,按以下3种情况处罚:一是被县级巡查发现的,追究包村干部责任,对包片领导谈话提醒;二是被县级以上检查发现的,视情况追究包村干部、包片领导、镇长(管理办公室主任)责任;三是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追究镇区党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责任。对全年未出现上述情况的,在奖励承包人、村街基础上,年底一次性奖励镇区5万元。

  ()责任部门奖惩办法

  县生态环境局作为坑塘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持续开展巡查监管,对出现坑塘工业污染问题,及时上报并查明事因或及时妥善处理的,不进行惩处。对巡查监管未发现、出现工业污染坑塘问题的,按以下3种情况进行处罚:一是被县级巡查发现,追究部门分包人员责任,对分包副职进行谈话提醒;二是被县级以上检查发现,追究部门分包人员、分包副职责任;三是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追究部门一把手责任。对全年未出现上述情况的,年底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环卫公司奖惩办法

  环卫公司在日常保洁工作中,如发现坑塘内及周边存在垃圾堆放现象,应第一时间通知涉及镇区及村街,并及时做好生活垃圾清理、清运;如坑塘内及周边存在工业垃圾,由各镇区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同时,按照县住建局与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具体考核办法与考核细则,对两家环卫承包公司坑塘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到位情况,落实相应考核处罚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奖励资金

  各类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由各镇区、县生态环境局依据每年坑塘管理情况,于每年初向县政府上报前一年度坑塘管理资金请示,经县政府阅批后,由县财政拨付至各镇区、生态环境局财政账户。坑塘承包人和村街奖励资金,由各镇区负责具体拨付。

  (二)落实管控责任

  各镇区要成立专项巡查队伍,每月对辖区坑塘进行一次巡查,报大气办存档,并积极组织辖区村街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坑塘污染问题,第一时间上报,查明污染原因,组织人员治理,防止污染问题扩大。同时,建立坑塘管理责任人台账,实行网格化管理,与坑塘承包人、村街做好协议签订、责任书签订等工作,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确定具体奖励办法,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已经明确承包人的坑塘,要签订补充协议,由承包人履行监管责任。对无人承包的坑塘,由所属村街负责监管,未经镇区、村街同意,严禁层层转包。县生态环境局要逐镇区、逐村街、逐坑塘确定分包人员、主管副职,明确职责,强化巡查,严防污染问题发生。

  (三)实行县级巡查

  “两办”督查室、大气办组成专项巡查队伍,每季度对各镇区坑塘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并接受社会举报监督,对发现的坑塘污染问题,依据各镇区、村街坑塘管控、治理、污染次数统计情况,建立台账,形成专题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抄报县财政局,作为年终各类奖励资金拨付的依据。同时,对发现坑塘污染问题的镇区、村街,依据问题处理情况,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大城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