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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发表人:刘克朋 提问时间:

标题:津石高速占地补偿问题
县领导您好,我是大城县旺村镇道彩村村民刘克朋,因修津石高速及连接线,我家耕地大部分被征用,我家共有耕地14.08亩,被征占9.54亩,我家老少6口人,都没正式工作,就指望这点地,农民以土地为根本,按现有人均耕地计算难以维持生计,且我县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如按我县人均生活标准计算,征地补偿款仅能维持数年的生活,以后我家老少六口何以为生,敬请县政府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或有民政部门按照农民被征地后不能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解决养老保险或其它社会保障,以解决我家被征地后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后顾之忧。

反 馈

回复部门:大城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19/01/03 是否超时:

经查,在津石高速征迁补偿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的测算是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文件精神执行的。截至目前,上级未就此项内容出台新的文件;以上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等相关法律、条例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占地补偿过低的情况。同时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活,根据廊坊市人社局[2012]29号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人均农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不足0.6亩)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按政策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主办单位:交通局;协办单位:旺村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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