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大城法院对以被告人王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磊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明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建兵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磊与被告人刘成义、陈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王磊为刘成义、陈帅等人提供临时住所。上述被告人共同或交叉结伙,并与被告人刘建兵等人相联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城县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的两年间,王磊等人分别结伙在大城县区域内先后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非法拘禁犯罪共拘禁被害人3人,造成一人轻伤;寻衅滋事犯罪共造成2人轻伤、2人轻微伤、财产损失4800余元。大城法院对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共涉及17名被告人,是我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一案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也是大城法院继对被告人蔺万通等恶势力犯罪案、被告人刘海潮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以后,审结的又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的震慑了黑恶势力,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士气。在今后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大城法院将再接再厉,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忠诚履职,攻坚克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