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大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大政〔2018〕19号)、《大城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8〕53号)等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是对各部门制定和报备规范性文件情况,以及备案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并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统计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乡镇政府负责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别填写《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统计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五条 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时,一并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包括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年度制定数量,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行政复议、人民法院附带审查被撤销或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违法内容及原因,通过备案审查主动撤销或纠正规范性文件的数量、违法内容和原因,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加强分析研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或者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向县政府作出年度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填表机关(盖章):
序号 |
单位 |
制定情况 |
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审查建议办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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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件数 |
报备 件数 |
报备率 |
公布 件数 |
自行纠正 件数 |
被撤销 件数 |
收到 件数 |
审查件数 |
支持审查 建议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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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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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政府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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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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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县(市、区)合计 |
填表说明:本表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填表机关(盖章):
单位 |
备案审查情况 |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 审查建议办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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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报备 件数 |
准予备案件数 |
退回 件数 |
通知补充材料件数 |
通知自行 纠正件数 |
撤销件数 |
收到件数 |
审查件数 |
支持审查建议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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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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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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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表说明:本表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