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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溯源保安全 勇于担当展风采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01 字号:

  十九大以来,县食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以“抓监管、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为工作总目标,以“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知民心、解民意、排民忧,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在查处群众举报“康师傅等三个品种的问题饮料”过程中,不怕苦,不怕累,发扬“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的精神,千里溯源,排忧解难,保障群众“舌尖”上安全。

  群众举报,发现案源

  6月25日午时,火辣辣的太阳炙烤着这座不起眼的小城,正当大多数的人们在凉爽的空调屋中享受着午休时间时,1:26时许,县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的电话铃声响起,值班工作人员接到来自辖区群众的一条重要举报,反映在我县明珠大厦对面的生产资料公司内有人拉来一车假饮料,涉及康师傅系列三种饮品,其中包括蜜桃乌龙茶、冰橘绿茶、蜜柚茉莉花茶。举报者称,他手里有资料。为避免出现贻误办案最佳时机情形的出现,接此线索后,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向主管局长和一把手进行了汇报,经批示,及时将举报线索转交到留各庄分局进行处理。

  直击现场,开展调查

  留各庄分局接报后迅速行动,于2:05到达举报现场,执法人员向在场当事人双方了解了情况,对现场货物进行了清点,共涉及康师傅系列五种饮品,其中包括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浓味奶茶、炼乳味奶茶,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桃乌龙茶、冰橘绿茶、蜜柚茉莉花茶,共计2649箱(39735瓶),价值约5.3万元。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被举报人提供货物索证索票、货物随附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于当日下午约6:00执法人员对现场货物进行了就地封存。将案件进展向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主管局长和一把手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6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被举报人通过微信与上级供货商进行联系,但被举报人并不掌握上级供货商的具体情况,关键证据出厂检验报告始终未能提供,线索中断。至此对货物的真伪鉴定成为了案件突破的唯一途径,为进一步找到该案件的突破口,执法分局向局领导汇报案件调查的情况,经研究,打破破案常规,寻找案件侦破新思路,从涉案货物标识入手,寻找涉案货物原产地。经多方联系取得县公安局食安大队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与配合,同时,对封存的涉案货物进行了随机抽样。

  千里溯源,鉴定真伪

  食品安全是重要民生问题,县食药监局一方面在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由于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质期分别在2018年8月11日至10月8日,若按常规办案,有可能造成饮料过期,既给相对人的利益带来损害,也给执法人员带来工作上的被动。经过几天工作,在留各庄分局对案件侦破苦无结果的紧迫情况下,紧抓办案时机,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会同县公安局食安大队与涉案产品原产地的管辖食药部门取得联系,从源头开展调查。7月1日星期日凌晨4点,县食药监局与县公安局食安大队工作人员赶赴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晚19时抵达目的地。7月2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上班后,县食药监局和县公安局食安大队工作人员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接洽。通过简单介绍案情,说明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阐明了涉案货物鉴定的必要性。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大力配合下,县食药监局和县公安局食安大队工作人员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起进入到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内,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协助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与此同时,被举报人也赶到了该公司,一同对涉案货物(标识分别为“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桃乌龙茶、冰橘绿茶、蜜柚茉莉花茶)的三种样品进行了查验,封条封样完好无损。经过该公司鉴定人员对现场拆封涉案货物包装标识、印刷情况、生产日期批号等相关内容进行初步鉴定,初步认定该涉案货物为该公司生产,根据涉案货物的生产日期批号等标识信息调取了该公司的生产记录台账,涉案货物生产日期批号与该公司生产记录台账相吻合。该公司工作人员又对样品作了品质比对鉴定,经鉴定该涉案货物各项指标数据均与该公司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数据相吻合。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三份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7月11日,县食药监局赶赴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的管辖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中标识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浓味奶茶、炼乳味奶茶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该批奶茶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品。该公司提供了两份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严查重处,确保安全

  县食药监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中心任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履行部门职能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铁腕监管,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对该案件中被举报方索证索票不齐全、不能当场提供相关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当批次的检验报告的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举报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整改时限内,被举报方未进行整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举报方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至此,该跨省案件在多方的通力合作下最终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