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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23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大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大政〔2018〕1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先向制定机关提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再向备案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退补等事项的;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 提出审查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审查建议书时,应当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还应当提交制定机关答复的复印件。

第七条 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要求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提出审查建议的日期。

第八条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本机关已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作出答复的;

(三)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规范性文件已经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

(五)未向制定机关先提出审查建议而直接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建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不详等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 审查建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审查建议。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办理期限。

第十条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作出答复前,就同一规范性文件多次补充审查建议内容的,受理时间从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

第十一条 审查建议办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文件正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建议办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建议办理。

第十二条 审查建议办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审查建议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规范性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的;

(四)规范性文件被宣布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议办理中止或者终止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完成审查后,应当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备案机关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备案机关申请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前款申请监督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制定机关受理或者限期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县法制办具体承担受理、审查、答复等相关工作。县法制办办理审查建议时,可以通知原起草单位提供有关说明和材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

2.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答复书

附件1

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

建议人(公民):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建议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要求审查的具体内容。

二、理由和依据。

附件:1、建议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提出审查建议的依据文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答复书

×××(建议人名称):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的审查建议书后,立即组织专人办理,现答复如下:

……(视不同情况,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办法》提出不同处理意见。)

             

××(审查机构名称)

××年××月××日

                                 (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