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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23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档案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大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档案是指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报送审查审批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乡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从接收送审文件开始,注意收集相关材料,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归档:

1. 合法性审查接收登记表;

2. 合法性审查跟踪记录表;

3.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审批笺;

4. 文件修改底稿;

5. 报送审查审批笺;

6. 起草说明;

7. 送审稿;

 8.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

9. 制定依据;

10.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11. 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听证等书面材料;

12. 法制办征求意见材料;

13. 法制办组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听证等书面材料;

14. 常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稿;

15. 正式印发文件稿;

16.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卷宗的卷面填写要内容完整、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栏填写立档单位名称,如“××法制办公室”。

第二栏填写文件名称,如“××的规定(办法)”。

第三栏填写文件基本情况,包括起草单位、审查文号、主要依据等。

第四栏填写保管日期、保管期限。保管起始日期,指整理装订完本卷的日期;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期限。

第五栏填写件数、页数、归档号。件数指本卷所包含合法性审查文件的数量,合法性审查归档实行一卷一审查意见;页数指每一卷宗的总页数。每一卷宗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归档号可按照年份、日期和案卷数量自行编号,便于文件查找、管理,如“2018年1号”。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卷宗的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具体要求如下:

顺序号指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号,卷内每一份文件都要编序号和登记文件题名。

责任者指文件材料上落款的机构名称、经办人或批准人姓名等。会议记录填写会议组织单位名称。

题名指文件的题目。题名应当详细填写,有题目的填写题目,没有题目的要自拟一个能够反映文件(材料)主要内容、特点的名称。

日期指文件的形成日期。第一行应填写年、月、日,以后只需填写月、日,如此卷中有隔年的文件材料,应重新填写年、月、日。

页号只填写每份文件所在的首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凡有文字的文件材料每页都要编页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

备注一般填写需要注明的问题,如领导有特殊批示的,可在备注项目中说明xxx批示,以便于查阅。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卷宗的卷内备考表是卷内文件状况的备注说明,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本卷情况说明用来记载和说明卷宗情况。如缺少文件或漏编页号等。归档后卷内文件出现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由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立卷人由本卷的组卷装订人签名。

检查人由法规科室负责人审阅、检查后签名。

立卷时间指卷宗整理完成的时间。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档案立卷归档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合法性审查电子档案,及时录入,便于查找。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