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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23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大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报备机关,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机关为备案机关。报备机关和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分别具体负责报送、审查事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依法审查、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报备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或者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县政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和起草依据;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有关部门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供与有关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 县法制办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退补等事项的;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八条 备案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县法制办在审查中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按要求提供;需要补充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制机构反馈意见;需要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县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法制办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备案审查需要进行研究论证或者退回部门修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县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并予以退回;

(二)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或者不报告纠正结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执行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法制办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目录。县法制办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或者县法制办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对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县法制办应当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县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照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制定机关名称)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名称):

    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年××月××日发布的《××》(文号)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起草依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名称)

××年××月××日

                                 (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适用于制定机关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备案补正通知书

××补字〔××〕××号

××(制定机关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备案的《××》(文号),不符合《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按照其规定补充××材料后,于××年××月××日之前重新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未备案。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名称)

××年××月××日

                                 (盖章)

注:适用于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告知制定机关补充备案材料。

附件3

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通知书

××不备字〔××〕××号

××(制定机关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备案的《××》(文号),经审查,该文件不属于《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备案,有关材料退回。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名称)

××年××月××日

                                 (盖章)

注:适用于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告知制定机关不予备案。


附件4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意 见 书

××备审〔××〕××号

××(制定机关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备案的《××》(文号),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出存在的问题:逐一指出在内容和程序上的违法问题。

二、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制定机关如何纠正的意见。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于××年××月××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处理结果。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名称)

××年××月××日

                                 (盖章)

注:适用于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附件5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

文件名称

文    号

制定机关

发布时间

报备时间

备案登记编号

备案审查承办人

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适用于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予以备案登记。

附件6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报送备案日期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注:适用于制定机关每年1 月10日前向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