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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12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司法、人社、编办、财政、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成立本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部门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包括社会监督员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执法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县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第四条之规定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进行具体细化,报县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组织应当为社会监督员正常开展监督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社会监督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宪法;

  年龄18周岁以上;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在当地威信较高、热爱执法监督工作的村民或社区居民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每年确保可抽出一定时间参加执法监督和培训;

  无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开除公职的情形。

  第四章名额及选任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内容和工作需要,在不低于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执法人员总数的范围内确定社会监督员名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社会监督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社会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社会监督员人选。

  第十一条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行政执法部门推荐其担任社会监督员。

  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提出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求推荐社会监督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选推荐表》或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公民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选推荐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社会监督员人选名单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选推荐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申请表》送县司法机关征求意见。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部门社会监督员的名额确定社会监督员的人选。

  确定社会监督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担任社会监督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确定的社会监督员人选报县法制办审核。县法制办主要审核社会监督员的任职资格。

  行政执法部门送审社会监督员人选,应提交以下材料:提请任命社会监督员的请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选推荐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以及县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经审核的社会监督员人选,由县法制办提请县政府任命,由县政府作出书面任命决定,并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十九条 县法制办负责将任命的社会监督员建立全县社会监督员库,同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社会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条 县法制办负责全县社会监督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承担全县社会监督员培训工作任务,并为参加培训合格的社会监督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执法监督专项培训。

  初任社会监督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执法监督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行政执法规则等内容。

  社会监督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监督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法制办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对社会监督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社会监督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监督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执法监督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会监督员表彰、留任、免职的依据。

  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三年,任期内年终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档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或者有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情形经查证属实的,由县法制办提请县政府免除其社会监督员的职务。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考核为优秀档次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县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对社会监督员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社会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社会监督员被免除职务的,由县法制办向社会公告,并由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监督员具体工作管理办法、选任办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