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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大城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17/12/14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局有关股室及局属执法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各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过程公开的检查。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监管,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依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五条 公正高效,是指执法检查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第六条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协同推进,是指各检查实施主体之间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具体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加强对下级业务单位指导。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依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确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局法规股备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部门、抽查项目、抽查子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备注等内容,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增删减项目。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放管服”改革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执法检查人员应持有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抽查部门、姓名、身份证或执法证号码、抽查专业(或所在科室)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报局法规股备案。

  市场主体名录库具体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检查事项、市场主体抽取比例、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抽取比例、备注等,并报局法规股备案。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量,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的要求、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应当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系统建成前,随机抽取方式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年度抽查计划时,要合法合理地整合部门检查事项,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要实行综合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对于监管频次有特别要求、投诉举报多、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控等方式,要注重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抽查中可依法利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七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同时,“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依照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要求做好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应责令整改的要责令整改,应接受处罚的要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对在检查中经常被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遵纪守法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检查的频次,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 县局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年度检查计划、抽查结果等。

  各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综合应用门户网站、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微信等媒体,按照《大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开上述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在作出责令整改意见、处罚决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各执法单位要将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执法单位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