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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发表人:
邓欢欢
提问时间:
是
标题:
户口迁回问题
2007年上学迁出户口,2010年迁回,当时说户口只能落在镇上,还是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地方。河北省新的户籍政策说都可以迁回村里了,去派出所就是不给迁。让我查政策,我查完给他看连看都不看,拿老百姓耍着玩呢吗。为什么要把人家的户口落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地方,请县长大人在百忙之中能够帮助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
大城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7/11/09
是否超时:
否
根据《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根据上述规定邓欢欢办理户口业务时无稳定职业,无自己名下的稳定住所,因此不能为其办理迁移手续。(主办单位: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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