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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来源:大城县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7/08/28 字号:

  一、范围(申请条件)和时限

  (一)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四)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二、税款(费)缴库方式

  (一)转账方式

  1.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外网实时缴税,办税服务厅实时缴税,办税服务厅自缴核销,办税服务厅刷卡机缴税,批量扣税,自助办税终端

  2.同城转账方式

  3.异地转账方式

  (二)现金方式

  办理时间:符合条件,工作日内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