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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判一起绑架妇女案

来源:新大城报  作者:魏永勤 发布时间:2017/08/28 字号:

  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整治治案环境百日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大城法院迅速行动,依法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惩处力度。近日,该院仅用14天时间快速审结了大城县北环路绑架妇女案,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甲驾驶汽车伙同被告人刘某尾随妇女王乙独自一人驾驶的汽车至大城县县城北环路,王甲驾车故意碰撞王乙驾驶的汽车,诱骗王乙认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停车,王乙下车后,被告人王甲、刘某将王乙劫持上王甲所驾驶汽车,后对王乙蒙头、用胶带封口、用绳捆绑,带至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人王甲家住所看押。王甲电话联系王乙家人索要200万元赎金,后赎金数额降为100万元。4月4日晚10时许,王乙家人驾车按王甲的要求至廊沧高速公路青县木门店附近一涵洞上方路段,将100万元赎金扔下高速公路,事先等候在涵洞处的被告人王甲、刘某取得100万元赎金后,当晚将被害人王乙带至廊泊公路青县大功村南路段释放。4月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住所将二被告人抓获,现场查扣赎金100万元及相关作案工具。

  8月3日,大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刘某犯绑架罪,向大城法院提起公诉,大城法院于次日立案,同日向二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于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8月17日公开宣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