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切实改善我县空气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经营和使用散烧燃煤(以下简称散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在县域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散煤。
二、已经存储散煤的企业和个人,务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存储散煤自行消化处理完毕,存储散煤不得在县内消化解决。
三、各乡镇区自即日起在本辖区开展全面排查,核实散煤存量并建立台账,同相关人员签订散煤清零协议,确保全部按期自行处理完毕。
四、县工商和商务部门将依法对违规经营散烧煤行为进行查处。县交警大队自即日起对县域内过往运输车辆和乡村干路上运载散煤农用车辆进行全天候检查,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扣。
五、县政府组织工商、商务、公安和有关乡镇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散煤清零任务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暴力抗法、拒不配合清查行动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鼓励群众对经营散煤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大城县工商和食药监局5580100,大城县商务局5588926,大城县公安交警大队5500010。
特此通告。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