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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09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33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5]60号)文件要求,成立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建方式

  (一)注册。县供销社成立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工作组,并注册成立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

  (二)性质。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即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是供销社独资企业法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

  (三)运营。县供销社负责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即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运营,借助供销社系统现有组织体系、经营网点、资产设施、农村金融业务等为农服务资源,逐步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汇总、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县级为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暂定15人,由县供销社内部调剂,确需社会招聘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为确保运营效率,开办初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派驻人员参与运营。运营过程中注重培养专业交易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待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建后,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建、一体化运营。

  二、服务内容和业务范围

  (一)服务内容

  负责发布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依法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业务范围

  l.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2.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的流转交易。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10.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11.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2.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13.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咨询。

  14.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三、交易管理

  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成立监管机构。成立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县农监委主任由分管县委农工部的县委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县编办、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县供销社、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县人行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县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部,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进行指导,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二)出台配套政策。由县农监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农村产权交易运行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相应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并推动、督促相关交易品种进场交易。

  (三)规范交易监管。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履行政府批准的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等服务过程中,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协助加强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监委加强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协调和摊进工作,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县农监委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协调解决组建运营等问题。

  (二)分步推进建设。2016年12月底前,注册成立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建立大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2017年12月底前,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运行,各乡镇(区)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两年内基本完成全县乡镇的农村产权信息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全县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实现业务量稳步增长。

  (三)规范交易行为。制定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交易规则、交易鉴证、合同制式、交易监管、信息发布、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