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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12 字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倡导移风易俗,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我县东至廊泊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及延伸线,北至正大街及延伸线(含上述道路沿线外侧2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期间6时至第二日凌晨1时可以燃放(除夕、正月初一可以全天燃放),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禁放期间,禁止在以下地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汽车站、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文化体育场所、图书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高层建筑(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

  (五)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三、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B级及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和礼花弹、双响、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等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及其规格以国家和省市最新公布的为准。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使用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行为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推搡等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