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国公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均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在境外的应提供护照复印件;
☉代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出生公证]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生存/居住公证]
☉户口簿
☉身份证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婚公证: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未婚证明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学历/学位公证]
☉学历公证:学历证书(含毕业/肄业)
☉学位公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成绩单/在读证明/学时证明公证]
☉成绩单公证:学历证书和成绩单(由所在学校出具)
☉在读证明公证:在读证明(由所在学校出具)
☉学时证明公证:学时证明(由所在学校出具)
[工作经历公证]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死亡公证]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国籍公证]
☉申请人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财产公证]
☉申请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
☉申请人持有的《汽车产权证》。
☉申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出资额证明。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计报告。
[营业执照公证]
☉申请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收入公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存款证明公证]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存款定期凭证(如存折、存单),需证明的定期存款应存满三个月。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定期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证书公证]
☉《技术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专利证书》、《运动员证书》、《律师执业证书》等证书原件。
☉单位人事部门或原核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公证书上所需照片]
☉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
☉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
[翻译问题]
公证书及被证明文书如需翻译英文,其中涉及专业术语的由申请人提供译文;如不提供,则按常规翻译。
三、办理公证须知
公证简介
我国《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1.证明效力。《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
2.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法定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8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11条、12规定:(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