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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6/10/21 字号: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安排,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廊坊市范围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

  1.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可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详见冀教师[2015]12号文件)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厅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通过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取得合格证书。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经廊坊市范围内县级以上(二级以上)且愿意承担本次体检任务的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组织

  (一)现场初审确认

  申请人持教师资格认定所需材料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25日--10月27日。

  (二)审核材料内容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下载PDF格式文件,A3纸双面打印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学信网自行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双面打印,体检结果当次有效且体检项目不能漏检)。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网上申报时自行打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无效)。

  9.近期3个月淡蓝色,白色或红色背景,免冠无头饰正面小二寸证件照片1张(要求与网上注册及申请表格照片同版)。照片背面注明身份证证号及姓名,不要夹到材料1中,单独提交,防止丢失。

  10.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交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15年下半年以后考试合格的考生,需自行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明。

  11.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2012年秋季前入学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需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成绩单、报到证、教育实习鉴定表、毕业鉴定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毕业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情况说明。

  审核时,提醒申请人拆除申请材料内的所有订书钉、曲别针。对2、3、4、7、10、11、12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审核后即退还本人,第5条中《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退还。2--12项申请材料依序排好夹在材料1中,不用装订。所有申请材料按报名号顺序排好报送。

  (三)集中报送确认材料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通过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组档并集中报市教育局审批。时间为10月28日--11月1日。

  三、教师资格审核认定有关要求

  1.准确把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条件及现场审核材料要求,提高政策水平,把好现场审核关。

  2.审查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做好相关政策的说明与解释工作,做到耐心细致,热情周到。

  3.现场确认专人负责,对申报材料及时审核。确认过程中如有疑问,及时与市教育局联系,确保教师资格认定确认工作规范进行。

  4、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