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凡双方或女方常住户口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夫妻,认为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有明显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两年未能治愈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均可向女方/男方任意一方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2.特殊情况:
一是原先经卫生计生部门病残儿医学鉴定照顾生育二孩的现自愿主动申请生育三孩按省条例规定不再重新鉴定,但要履行法规生育审批程序。
二是对于急重症病残儿由县级填写《特殊情况病残儿医学调查核实情况表》。经县级生育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签署意见,下达《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履行生育审批程序。
三是对于有明显残疾的农村病残儿由县级鉴定后直接履行生育审批程序;对于其他情况的由市级鉴定。
四是伤残成人不作为照顾三孩生育的鉴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