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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三(多)孩

来源:大城县卫计局 发布时间:2016/10/11 字号:

  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解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

  第(一)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子女病残家庭的实际困难。但是子女是否为病残儿,要经过医学鉴定程序,对于符合病残儿鉴定标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方可批准再生育。

  第(二)项规定主要是照顾这种再婚家庭,再婚前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为了照顾再婚前没有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在新组成家庭后也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项规定主要是从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出发,让再婚夫妻在新组成家庭后可以生育一个子女,以增进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再生育服务证申办:

  对于一方户籍为省内的常住人口,符合《条例》规定且有意愿再生育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户口页、双方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要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的,不予以补办。属于病残儿家庭照顾再生育的,原有病残儿鉴定结果继续有效。对于无法提供婚育状况证明、当事人婚育状况掌握不全面的,继续推行当事人承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