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纠正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廊坊市行政复议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单位,败复结果一经确认,依据本规则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败复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将权力与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败复是指:
(一)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的;
(五)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败复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身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案件败复的,由该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导致案件败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请示或审批程序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导致案件败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由该集体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单位领导不采纳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案件败复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败复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过失行为导致案件败复的,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败复案件两起以上的,调离工作岗位。
因故意行为导致案件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 上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有业务指导职责,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检查。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有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将对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受理监督职责。对于下级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其受理或者责令限期受理,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办结后及时报上级复议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复议机关发现问题应当通过意见书、建议书等形式及时纠正问题,问题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败复案件、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复议案件两起以上的,在全县通报批评,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不严格执行复议案件上报制度的,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败复过错责任的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诉。
申诉期间,行政案件败复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本制度实施以前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案件败诉的,不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