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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更好地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思想,依法、及时、稳妥地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复议接待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第四条 根据接待工作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相应的接待场所。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工作,接待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六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言行得体,服饰整洁。

  第七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不得推诿、搪塞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阻碍申请人依法行使自己权利。

  第八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详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认真记录申请事项和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秉公处理。对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并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接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和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在接待工作中遇到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不得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馈赠和宴请,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