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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处罚结果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大城县安监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处罚

文号

违法行为种类

立案时间

当事人姓名

案情简介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结果

备注

冀廊大安监管监察字[2013]第(1-007)号

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2013年3月15日

大城县恒利电材厂

2013年3月14日在对大城县恒利电材厂检查时发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事后积极接受调查,认真整改,依据《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七项,给予从轻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

冀廊大安监管监察字[2013]第(4-002)号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013年3月15日

南赵扶茂增鞭炮店

2013年3月11日检查中发现南赵扶茂增鞭炮店烟花类B级产品储存数量超过了规定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处罚款玖仟伍佰元。

冀廊大安监管监察字[2013]第(5-003)号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013年3月11日

廊坊蓝晶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2013年3月4日检查中发现廊坊蓝晶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仓库物品存放间距不符合安全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事后积极接受调查,认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给予从轻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

冀廊大安监管监察字[2013]第(6-004)号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013年2月20日

廊坊坐城化工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8日检查中发现廊坊坐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用电线路布设不符合安全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事后积极接受调查,认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给予从轻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