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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县各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先行自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上级政府对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不定期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七条 上级政府进行不定期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进行综合分析,对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形成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综合报告,上报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评分,60-89为合格,90以上为优秀案卷。

   第十条 对不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不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单位,视为完不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年终取消行政执法的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和进行反馈,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