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大城县人民政府     |    关注我们:
解放思想    务实笃行    勇于担当    奋发崛起    为建设经济强县  大美大城不懈奋斗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文件

大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大政办〔2014〕70号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及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大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大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包括工业园区、现代制造业园区工委、管委,城区办党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乡镇(区、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2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乡镇(区、处)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装备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研究做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安监局

  (一)监管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区、处)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监管,负责对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管。

  (二)监管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组织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2.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3.承办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发改局

  (一)监管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供电企业。

  (二)监管职责:

  1.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油气管线企业管道占压隐患整治工作。

  3.推动完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4.在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中,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对不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以及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5.监督检查供电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县教育局

  (一)监管范围:国办学校、教育局审批的全日制民办教学机构等各类教育机构。

  (二)监管职责:

  1.监督各类教育机构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2.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包括教学楼、学生宿舍、办公楼、食堂、实验室、图书馆、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体育运动场所等)及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学生、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

  四、县工信局

  (一)监管范围:通讯运营企业及通讯运营设施,民用爆炸物品。

  (二)监管职责: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安全发展规划,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2.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安全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通讯运营企业及通讯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县公安局

  (一)监管范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运输,以及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盗采油气管道油气行为。

  (二)监管职责:

  1.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牵头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许可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5.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行区等。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主办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教育活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7.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打击盗采油气田及输油管道油气行为。

  六、县国土资源局

  (一)监管范围:非煤矿山(砖瓦粘土企业、地热、矿泉水)。

  (二)监管职责: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采矿行为,取缔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3.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4.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督促相关乡镇(区、处)依法取缔非法开采企业,依法查处私挖乱采行为。

  七、县环保局

  (一)监管范围:放射性同位素、辐射安全。

  (二)监管职责: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监管。依法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

  2.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八、县住建局

  (一)监管范围:建设项目、开工工地、建筑拆除、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二)监管职责:

  1.负责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无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3.负责对建筑拆除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九、县市政办

  (一)监管范围:市政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燃气、供热、供水(城区)、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运营企业。

  (二)监管职责:

  1.负责燃气、供热、供水(城区)、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牵头负责市政燃气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管范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警示标识)和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长途客运、道路运输企业、公共汽车运营单位。

  (二)监管职责:

  1.负责公路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负责长途客运、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汽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对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监督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汽车客运站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警示标识)和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6.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水务局

  (一)监管范围: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

  (二)监管职责:

  1.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江河堤防、水闸、渠道以及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安全监控监管。

  2.负责编制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预案的实施。

  3.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负责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4.负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县农业局

  (一)监管范围:农业安全生产,农业机械。

  (二)监管职责: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审核发放;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节处理;指导农机安全作业和维修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3.负责兽药、农药、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4.参与和农业生产有关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县文广新局

  (一)监管范围:文化系统内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物保护等单位。

  (二)监管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文化系统内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物保护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系统内剧团等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以文化行政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监管。

  4.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体育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县卫生局

  (一)监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管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3.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除外)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县财政局

  (一)监管范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所属企业。

  (二)监管职责:

  1.负责审核编制政府年度安全生产预算草案,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

  2.负责检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中,与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5.对所监管的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6.参与有关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县质监局

  (一)监管范围:特种设备,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

  (二)监管职责:

  1.依法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公用管道安装使用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监察。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实施许可,对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2.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对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4.依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5.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6.负责编制和落实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8.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七、县房管局

  (一)监管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危旧房屋。

  (二)监管职责:

  1.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室内住宅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督促各辖区人民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城镇危旧房屋的检查排查工作。

  3.督促各辖区人民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危旧房屋进行治理。

  4.参与危旧房屋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旅游办

  (一)监管范围: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单位。

  (二)监管职责:

  1.指导、监督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单位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旅游安全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指导、检查旅行社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辖区内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督促旅游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县供销社

  (一)监管范围: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监管职责:

  1.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2.配合公安、安监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十、县工商局

  (一)监管范围:负责打击无照经营活动。

  (二)监管职责:

  1.对未经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无需前置审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前置审批发证后才能登记注册的,由发证部门予以查处。

  2.根据政府关闭决定的通知,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的函告,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负责对未涉及安全事项审批或行政许可且已领取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

  二十一、县商务局

  (一)监管范围:商贸流通企业,所属企业。

  (二)监管职责:

  负责做好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县规划局

  在城乡规划中,严格执法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县监察局

  1.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县司法局

  负责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在系统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十五、县委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党员、干部,以及农村(社区)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负责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3.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的干部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二十六、县委宣传部

  组织、指导和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十七、县编办

  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工作。

  二十八、县科技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二十九、县人社局

  1.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报名、考试工作。

  2.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人才招聘会和其他劳动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组织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工伤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县广播电视台

  1.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事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三十一、县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十二、县粮食局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

  三十四、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有关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不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案件;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五、县人民检察院

  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三十六、团县委

  加强对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工作。

  2.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八、县城管局

  负责城区街道、建筑物广告牌匾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县规划区以内违法建筑的规划执法监察。

  三十九、县总工会

  1.负责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

  4.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考核体系。县政府每年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质监、工商、国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健全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县政府要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部门,要定期进行通报,分析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措施,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分包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整改不彻底不放过,责任人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