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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县城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通知

  〔2014〕33号

  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城县县城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

  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大城县县城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8日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大城县县城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

  第三条 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由县城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予以配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违法建筑范围: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未按照上述证件规定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侵占河道、渠道、城市水源地、规划停车场、电力通道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 成立大城县县城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土地、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城管局、住建局、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办、公安局、工商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供电公司、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平舒镇、城区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县城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城管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工商局、供电公司、水务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信息周通报制度,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筑综合整治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筑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实现资源共享,确保信息畅通、步调一致。

  第七条 严格执法,建立巡查制度。县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管辖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专人负责,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

  第八条 建立工程联合审批机制。对所有建设工程建设手续实行联合审批,限期办理,提高效率,减少违法案件发生。

  第九条 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按照控制源头,突出重点,快速处置,协作配合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县城管局负责对未经县规划、住建、国土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有碍观瞻建筑、街道及公共场所的吊挂物进行查处;对建成小区内,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在屋顶、阳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外墙开窗等行为的查处;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县城管局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报请县领导小组,依法对其组织强制拆除。

  县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并就违法建筑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及时作出认定;将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复印件,报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国土局负责对用地审批项目的批后监管和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对从事违法建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管理;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发现一次黄牌警告,发现两次不予上报年检。

  县房管局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一次黄牌警告,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纠正错误,补齐手续;发现两次对该企业资质不予上报年检。在本办法实施后形成的违法建筑,房管局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与房屋初始登记,经相关部门处罚纠正并补办相关手续的除外;在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违法建筑,可按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在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到位后,按照县领导小组确定的是否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住建部门认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消防工程建设验收意见书等材料,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卫生、文体、税务、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用于经营的,在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经核发的,应当依法吊销。

  县供水、供气等单位在受理报装申请时,除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外,申请人(单位)要持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方可为其办理报装手续。县供电公司在受理供电报装申请时,对符合本行业规定条件的,可受理报装;对暂未达到行业规定条件,但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出具证明的,也可为其办理报装手续。

  交通、水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上报县领导小组,由县城管局查处。

  县电视台负责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报道工作,对违法建筑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第十一条 为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县城管局参与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具体如下:

  (一)开工建设阶段

  1、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将效果图、平面图、放线图、施工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证件不齐、未备案或与原件不符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县城管局将对相关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进行核验,并按照施工进度核验以下九项内容,核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放线定位核验;

  (2)基础施工核验;

  (3)正负零核验;

  (4)首层核验;

  (5)标准层核验;

  (6)变化层核验;

  (7)顶层封顶核验;

  (8)外立面核验;

  (9)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核验。

  (二)竣工验收阶段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前,县城管局对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情况予以审核,无违法建设行为的或有违法建设行为已整改完毕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规划部门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县房管局要与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责任书,物业管理公司要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及时举报,避免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对住户装修应加强管理,对进入小区的建材要加强监管,掌握其使用用途,对违法施工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第十三条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检查工作制度。对违法建设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踪了解、同步备案、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报告。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加大项目批后管理工作力度,对发现以下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城管、住建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许可少批多建的建设项目,对多建部分可以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严厉处罚;

  对违反施工许可未批先建的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并给予严厉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采取交定金登记、售房卡等变相卖房行为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严厉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预付款1%的罚款;对建设项目有欺诈行为的虚假广告,由县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5500338),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外、县城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工作由平舒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3月14日制定的《大城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