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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关于严厉打击“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通知

  〔2014〕73号

  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城县关于严厉打击“十五小、

  新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城县关于严厉打击“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大城县

  关于严厉打击“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巩固我县“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取缔关停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十五小、新六小”是国家明令取缔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规定,对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在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非法生产业主及直接责任人刑事拘留后定罪处罚,生产工人以及私自接电、提供生产场地的相关责任人同时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取缔关停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统一指挥调度“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取缔工作。各乡镇(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排查工作,配合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的巡查和监管,对生产设备进行暂扣或拆除,对原材料进行暂扣,对有毒物质进行处置,对责任人环境违法情况进行处罚,并进行调查取证,出具污染环境的证明材料,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现场控制非法企业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逃逸的责任人依法网上追逃;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管控,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快速立案侦查(未办理《备案许可证》且非法买卖达到400公斤以上或累计达到400公斤以上的);对经环保部门出具污染环境证明材料的违法企业,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供电部门负责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采取断电措施,调查电力使用等情况。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参与、保护“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

  第三条 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一经发现,由县政府组织监察、环保、公安、供电、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行关停取缔。对新上且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依法采取断水、断电、现场控制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捣毁生产设备、拆除厂房、没收原料等强制措施,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反弹企业或已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对企业责任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为“十五小、新六小”企业提供保护及便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照《解释》第七条,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包庇违法企业的,构成“环境监察失职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制和“三包一”工作机制要求,对已关停取缔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加强监管,各乡镇(区)环保所、环保局监察中队、供电所是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委会要积极发动群众,全面排查,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以及为其提供保护及便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保局举报。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群众提供各类信息线索,举报电话:0316-5522115、5568216、5573057。对发现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七条 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