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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大政办〔2014〕25号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动态管理。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城区办(乡镇、区)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居委会(村街)根据城区办(乡镇、区)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入户调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房管局、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以及税务、银行、保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申请认定时正在执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执行。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救助金等。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九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工商企业的。

  (三)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廉租房除外)。

  (四)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公安部门提供依据)。

  (七)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八)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填写《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6.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城区办(乡镇、区)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局、人社局、房管局、工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税务、银行、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定。

  (二)城区办(乡镇、区)审核。城区办(乡镇、区)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在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所在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民政局审批。民政局接到城区办(乡镇、区)审核意见后,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所在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出具《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书》。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民政局、城区办(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书》有效期限1年。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民政局、乡镇(区、处)人民政府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民政局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大城县民政网公告。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民政局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六条应当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局、人社局、房管局、工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银行、保险、税务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民政局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依法追缴骗取的社会救助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家庭收入审核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第二十条 《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书》和《大城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由民政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