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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通知
〔2013〕99号

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城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城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大城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县城规划区外所有建制镇、乡、工业园区和村庄。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乡镇(区)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根据规定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本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设立村街规划建设监督委员会,确定专管员,负责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建设的宣传讲解,协助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四条所有建制镇、乡所在地和村庄均须依法编制规划。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本乡镇(区)及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主体单位,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均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七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经所在镇审核后,应依法办理“两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等工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三章村镇建设施工管理
第九条乡镇、工业园区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自用的所有住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开工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乡镇、工业园区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同时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向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章房屋、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审批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强化省道和主要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严厉打击道路两侧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认真做好两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持道路两侧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影响规划。
(1)侵占村街公共建设用地、公共街道建设车库、厕所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2)在未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3)有严重污染、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存在以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并对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依据本乡镇(区)实际制定村庄环境管理细则,由村庄规划建设监督委员会、专管员监督实施,逐步改善村庄脏、乱、差现象,保持村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限额以上工程”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村街违反规划建设、私搭乱建行为管控不力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2013年6月5日后各乡镇(区、处)拆除的违章建筑,在原有土地上未经批准不允许再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大城县城乡规划局、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