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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02 字号:

  通知

  [2012]11号

  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大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城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大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自2012年7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年底前实现我县城乡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基本模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以乡镇(区、处)、村街为单位按年缴费。

  (二)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标准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县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同时省财政、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省、县财政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财政补贴64.8元,县财政补贴35.2元)。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四)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本金,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我县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人/月,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为提高参保积极性,我县财政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1元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此部分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按照国家统一计算公式发放到本人。(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应计发月数。按照公式计算每个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其中,139是根据国家卫生机构统计我国人均寿命为71.6岁,居民60岁退休,退休后平均寿命为11.6年,按月计算为139个月)。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县城乡户籍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需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按照河北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为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所需中央财政补贴和省财政补贴不能及时下拨时,由

  县财政先行垫付。

  (二)基金监督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相关制度衔接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国务院、河北省要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农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予以执行。享受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六、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在现有县、乡两级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增加编制,充实人员,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七、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养老金。以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及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退还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含利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宣传、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区、处)政府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区、处)和电视台、报社等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我县适龄人员积极参保。

  九、附则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发放、基金管理等工作要求、程序参照《大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

  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印
(共印6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