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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方案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9/23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及《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任务目标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任务措施

  (一)明确参保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

  1.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3.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4.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费,个人按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按照省相关规定,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负责征收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在明确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

  做好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参保单位、人员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处理个人缴费本息和基金结余。要按照试点统筹范围,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基金进行清理核算,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独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具体衔接办法按省市规定执行)。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七)加强有关养老保险经办的管理

  1.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2.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规定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4.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乡镇(区、处)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5.养老保险具体经办业务管理。参保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中央驻冀、省直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省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

  6.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要求,根据全省统一经办规程,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施业务、财务、档案、年金管理的一体化建设,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要求,推进相关部门间的数据联网和业务协同。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移动通信应用等多元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与运维机制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四、责任分工

  (一)基金的清理核算和收支测算。为做好试点政策与新制度和企业制度平稳衔接,要对统筹试点期间的基金进行清理核算,确保参保人员在试点期间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准确清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财政支出需求进行测算并提出建议。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5〕2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9号)等。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编办

  (三)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根据国务院和河北省的政策规定,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牵头单位:县编办

  (四)做好编制人事清理工作。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参保单位的机构性质、经费保障方式;明确在编在册人员。

  牵头单位:县编办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五)加强基金管理。研究制定大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人社局

  (六)加强宣传与舆情监控。大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

  (七)加强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购置办公设备;整合资源,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合理调剂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改造和增加经办机构办公场所,积极支持经办机构服务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

  (八)做好调研摸底和业务经办工作。对我县养老保险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摸底;组织实施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计发、养老保险费征缴等业务经办工作。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九)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大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各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人社局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市改革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时调整细化完善我县方案,确保与省市改革同步合拍。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以及在职人员基本情况和工资构成进行清理,并及时做好本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工作。

  (二)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对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历史情况复杂,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群体的利益调整。各相关部门要保持与上级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请示汇报。及时了解其它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地区的改革情况,必要时进行考察。

  (三)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我县已于2015年底启动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待省市参保登记政策出台后,完成全县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原则上在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四)强化调研督导。各乡镇(区、处)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和本部门改革工作。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县人社局要会同县编办、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改革推进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检查督导。

  (五)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要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各乡镇(区、处)和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承担起管理和服务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职责,积极维护好改革前后的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