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5、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三、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开工申请书;
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
6、路由及施工详图。
注:县以上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必须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四、办理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现执行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16-5568272
七、监督电话:0316-5568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