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
二、申请条件:
(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材料:
(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联系电话:5568302
七、监督电话:5568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