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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关业务程序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1工伤保险登记程序。工伤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1.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用人单位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

  (2)填报《工伤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明细表》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工伤保险登记编码,建立工伤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1.2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省厅操作规程办理。

  2费率确定程序。

  经办机构确定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三大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原则。以后根据企业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一至三年调整一次。浮动费率的浮动幅度,一般上浮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参保单位费率确定的原则:

  (1)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3]29号)精神进行划分。主要是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

  (2)工商登记与经营业务不符的,按实际经营业务进行划分。但要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3)若用人单位有多个分支单位,原则上按主业确定行业费率;用人单位有多个经营范围,原则按高风险费率确定。

  (4)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不明确,无法确定费率时,按中等风险行业确定(1%)。

  3基金征缴程序。

  3.1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由专管员向工伤保险所办理缴费申报。有人员增减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最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并填写《工伤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明细表》和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关系复印件。若在本月正常申报完毕后有新增人员申报,经办机构承认该职工本月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在下月进行结帐。

  3.2参保单位每月正常申报时,需填写《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3.3申报时应提供参保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月报表或工伤保险申报盘。

  3.4缴费方式:参保单位缴费时可用支票或现金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托收。银行托收时,单位不得拒付。

  3.5工伤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3.6工伤保险收缴全部采用计算机处理,若本月25日前工伤保险费未到帐,计算机25日会自动停止该单位的工伤保险各项支出,下月1日计算机自动计算滞纳金(2‰/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收的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的收缴采取的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这与养老、医疗保险的收支原则是不同的。

  4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审核支付、伤残待遇审核支付、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等内容。

  4.1医疗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医疗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单》;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票据、医疗费用清单;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诊单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转诊、转院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和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4.2伤残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伤残待遇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通知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4.3工亡待遇审核。参保单位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工亡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职工工亡死亡证明(包括火化证、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原件);

  (4)户口簿;

  (5)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相关证明资料;

  (6)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4.4待遇发放方式。

  一次性支付的项目,如医药费、一次性伤残(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可一次性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按月支付的项目,如护理费、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经办机构每月25日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安装单位结帐。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5稽核监督

  5.1按照年度工作安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1)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3)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资料确定;

  (4)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5.2稽核主要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工伤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查阅《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帐、明细帐、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查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

  (3)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核查工伤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审查供养亲属身份证、在校证明及其它资料,核实是否存在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

  (4)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履行还款协议。 (5)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