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院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冀法神审[2007]67号文)、《大城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大政办[2010]22号文)。
二、申请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5)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6)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7)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8)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9)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申报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3)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5)《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6)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8)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9)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七、办理地点:人社局
八、联系电话:5500390
九、监督电话:550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