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大 中 小
实施依据:大政[2000]26号: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险所按照《大城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之规定,审核汇总后,报主管局长审核签字,报局长审批后发放支付。
承办股室:医疗保险所
办理时限:统筹地区内出院即时结算,统筹地区外出院后完成手续交接1月内结算。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5500391
监督电话:550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