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程序
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时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说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乙方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提高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审查→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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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大城县民政局
办公电话:77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