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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一、法律依据:《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冀法审[2007]65号文)、《大城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大政办[2010]21号文)。

  二、申请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2)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的医院(包括专科医院);

  (6)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及计算机系统。

  三、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2)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门诊诊疗人次、人均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人均住院医疗费及日均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等级证书);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治疗科室负责人名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七、办理地点:人社局

  八、联系电话:5500390

  九、监督电话:5500380

附件: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设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