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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来源:市政办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质、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任命书和职称证书、身份证件;(4)消防部门审批消防审核书(原件);(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准用证(原件);(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7)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原件);(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验收合格;(9)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10)安全岗位上岗证书;(1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燃气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12)有健全的安全防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3)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14)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善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15)城市天然气经营许可情况表;(16)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8)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

  市政管理股负责审核燃气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5568170

  七、监督电话:5568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