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企业依据证明;
(4)单位章程和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5)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明等材料;
(6)环卫作业服务有关设施;
(7)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情况。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5568170
七、监督电话:5568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