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大城县人民政府     |    关注我们:
解放思想    务实笃行    勇于担当    奋发崛起    为建设经济强县  大美大城不懈奋斗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质认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审核

来源:市政办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企业依据证明;

  (4)单位章程和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5)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明等材料;

  (6)环卫作业服务有关设施;

  (7)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情况。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5568170

  七、监督电话:5568355